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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汇总纳税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国税发[2010]19号 2010-02-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一条内容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2、连续两年以上零申报且未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比照新设立企业处理。
(三)以下类型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
2、权益性投资资产占资产总额50%的纳税人;
4、收入确认进度与纳税申报进度的配比性分析。
·但需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可以调整交易价格的情形需要同时满足“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无正当理由”。企业在实操过程中应注意业务实质与交易价格不应偏离过大,以免被税局认定为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同时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报告,证明该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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